15.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酌情决定延长首次报价及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5.3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并原封退回在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应答文件,进入谈判阶段后经采购人同意在截止时间后提交重新报价的除外。
16.应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服务商在递交首次报价和应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该文件,但服务商必须在规定的首次报价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
16.2服务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须知第13、14款的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注明“修改应答文件”或“撤销参谈”字样。
16.3从首次报价截止时间至服务商在其应答文件中明确的应答文件有效期和按第15.2款规定延长的有效期(如有的话)期满的时间内,服务商不得撤回其应答文件,否则其竞争性谈判采购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相关规定被没收,经采购人同意重新提交报价的不视为对应答文件的撤回。
五、谈判和评审
17.竞争性谈判采购和评审
17.1采购人组织的评审委员会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对所有服务商的应答文件和谈判内容进行的评估,都采用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
17.2评审委员会将审查各服务商的应答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服务商是否提交了足够的竞争性谈判采购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17.3 本次竞争性谈